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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吗?在早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一男子仍编造虚假理由向31名同事“借款”336万元并予以挥霍。近日,广州荔湾法院审理本案后,认定该男子假借“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法院指出,该男子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诈骗罪。
雷某是广州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偶然机会接触到网络赌博,沉迷其中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赌光家产,债台高筑。某天,雷某赌瘾又犯了,坚信只要有足够赌资一定能“回本”,但他不具备还款能力,正规途径下已无法借到钱。
为凑赌资,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利用他们的善意,以偿还房贷、购买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31名同事“借款”共计336万余元。他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仅陆续归还了116万余元,余款未能归还。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雷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雷某辩称,他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和被害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民间借贷,有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偿还了部分款项。虽然他在个别借款事实上存在一定虚假陈述,但程度上不符合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雷某向31名同事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对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正常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归还意愿,其是因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归还,而借款型诈骗的行为人“借钱”仅仅是其虚构的幌子,其本质上并无归还款项的意愿。
为此,法院依法认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其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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