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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
《指引》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联合体参与的,联合体成员应不超过5个,且其中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资金实力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所占份额不得低于30%。
在规定股权变更程序,建立合作企业退出机制方面,对发生重大风险问题,经相关部门研判后可通过农村集体表决方式确定新合作企业;竞得合作企业未经农村集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增资扩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完善复建安置资金缴交和监管要求,《指引》明确了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缴交复建安置资金的违约责任。合作企业应在6个月内向属地街镇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须确保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已缴纳的拆迁保证金可相应抵扣或转化为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指引》还明确,发生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停工超过2个月、拖欠临迁费累计超过6个月且拖欠临迁费1000万以上等重大风险问题,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农业农村、国资、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出现村民生命财产或农村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维稳等紧急情况,由农村集体申请,经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报送区政府后,农村集体可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对合作企业退出、确定新合作企业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新合作企业经属地街镇审查后报送区城市更新部门。同时农村集体应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与原合作企业终止合作协议并形成终止合作方案。
发生拖欠临迁费风险问题,农村集体、属地街镇可根据合作协议、拆迁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履约保证金、拆迁保证金支付临迁费,合作企业、监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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