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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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广州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保护管理、活化利用、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把“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作为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成为传统风貌建筑标准之一。
认定:“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成为认定标准
所谓传统风貌建筑,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定》明确,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在认定标准上,在明确将“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作为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将“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纳入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标准。
2018年,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此次《规定》将“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纳入传统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展现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
保护:每个传统风貌建筑都配备“保护责任人”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
《规定》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包括: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等。
此外,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
《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禁止性活动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根据《规定》,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在科学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同时,《规定》同样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
《规定》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鼓励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规定》还提出通过租金减免、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手段,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根据《规定》,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在市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可给予租金减免;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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