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广州市残联对《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证据意见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未制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处罚款500元。
【资料图】
禁止冒领、伪造、转借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
广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统筹建立无障碍停车位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向职能部门反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对无障碍停车位的需求,做好无障碍停车位的督导及提出改进意见;核发和管理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
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广州市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限C2或C5)、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证(残疾类别限肢体、听力),且车辆为非营运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残疾人,可向广州市残联申请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核发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应当设置二维码防伪标识,每两年检审一次。
伤残军人申请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的,其伤残程度应达到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并取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驾驶者应当将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应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供查核检验。
若驾驶人不符合停放条件,经劝阻,拒不驶离强行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驾驶人冒领、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的,驾驶人的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将由是残疾人联合会注销,并于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核发。
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减半
未设无障碍车位,最高被罚3万元
作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指引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畅通,确保无障碍停车位能够正常使用。
同时,无障碍停车位应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优先保障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在空置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可在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允许其他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但应在社会车辆挡风玻璃前放置临时停车标识和社会车辆驾驶员的手机通讯号码,保证可以及时移开。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残疾人证、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同时,鼓励其他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或减收停放服务费。
若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经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建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对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未制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处罚款500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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