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为帮朋友的男友“江湖救急”,高某用自己三张信用卡刷卡套取资金10万余元出借,不料,对方却久久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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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借出的款项及利息又该找谁来还?记者今日获悉,该案经广州荔湾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2020年6月,秦某跟朋友高某说,自己的男友急需用钱,想让高某帮忙。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高某用自己的三张信用卡通过秦某男友提供的POS机,以刷卡的形式将10万余元借给秦某男友。
秦某男友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就不再偿还,后向高某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尚欠高某本金59817元、利息7290元。
高某微信联系秦某,秦某回复:“他如果不管你,我来还,我不吃不喝上班都会还的。”
多次催促还款无果,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男友和秦某立即返还欠款和利息。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男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返还59817元;秦某对秦某男友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邓咏诗指出,本案中,秦某在微信中的回复,应视为秦某作出了对其男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因秦某对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知情,故认定秦某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考量,酌定秦某对其男友不能清偿涉案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秦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其男友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在借款人未能依约还款时,虽仍可向借款人追回借款本金,但需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或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得不偿失。且若以牟利为目的,用贷款高利转贷,还可能触犯刑法。
因此,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遭受额外损失,出借人应注意合法、依约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切勿因朋友义气或牟取高息等原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自有资金为朋友“江湖救急”才是良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湾法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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