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7月21日上午,广州市政府网公布《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其中,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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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该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符合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申领对象和发放标准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的申领对象和发放标准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该条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自奖励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申领对象和发放标准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该条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计发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
《办法》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不适用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的户籍居民。
符合条件的市外迁入人员可申领奖励和特别扶助
《办法》还规定,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可在“粤省事”“穗好办”预申报
根据《办法》,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申请,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办法》要求,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申报信息准确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有三种
根据《办法》,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下三类:
(一)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奖励对象养老金渠道代发;(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三)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除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也可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每月发放一次。
《办法》还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办法》要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多领奖励扶助金的,应当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扶助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对象退回,经通知对象逾期未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扶助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龙锟、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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