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一家驾校的出资人无意继续经营,但因为有规整的培训场地,以及教练和客户资源和一定知名度,具有重整价值。广州中院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化解债务风险,目前重整计划草案顺利执行,驾校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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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并通报了这一案例。
某驾校成立于1994年6月,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14名自然人,经营状况为在业。2021年5月31日,经股东会决议,驾校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驾校全部资产仅为银行存款28454元、金杯牌小汽车一辆以及办公用品若干,债务逾200万元,分别为税款债权、职工债权13笔计59万元,普通债权49笔计154.8万元。
另外,驾校有4000余名学员未完成培训。如破产清算,因现有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数千名待培学员将无法完成培训,处置风险隐患大。
在清算期间,陈某等29名债权人认为驾校有较为规整的培训场地,累积了一定的教练和客户资源,多年经营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申请对驾校重整,管理人提交了支持意见和可行性报告支持重整,法院经听证后裁定对驾校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招募到有驾校经营经验的韩某等三名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同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建立防火墙,在保障新学员利益的情况下,批准驾校在重整期间借款,恢复招生和培训。
经协商谈判,管理人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投入现金130万元,加上驾校自有财产作为偿债资金。清偿方案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0%。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给出资人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因获得全额清偿权益不受影响依法不参加表决,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均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2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草案顺利执行,驾校经营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省首例驾校重整成功案。本案中,驾校经股东会决议申请破产清算,表明出资人无意继续经营,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也无意通过追加投资保留相关权益。驾校虽严重资不抵债,但有较为规整的培训场地,累积了教练和客户资源,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重整价值。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可以化解债务风险,保住市场主体,帮助回收无望的债权人获得部分清偿,更有利于解决数千名待培学员的继续培训难题,重整效益显著高于清算。
出资人组一方面无意愿继续经营,另一方面在重整计划草案明显有利于债权人、职工、待培学员等利益相关方的情形下,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此情况下,法院运用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体现了强制裁定对中小微企业重整成功的重要价值,实现了重整效益最大化。特别是,通过重整妥善解决了4000余名待培学员的继续培训难题。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郑育婷、年亚、石佳、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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