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游乐园摔伤该由谁来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2-04-19 21:05:22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每逢节假日,儿童乐园就成了不少家长的“遛娃”好去处。然而,部分商家不顾儿童身高年龄,向家长出售“全园通”、“一票通”等包含危险性项目的套票,安全隐患堪忧。如若在游玩过程中,儿童发生事故受伤,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纠纷,依法判处游乐场所担责70%,监护人担责30%。

(图文无关)

事发:女童在儿童乐园摔伤致下唇被缝15针

2020年7月,苏先生带着两岁多的女儿苏西(化名)到儿童乐园游玩,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苏先生购买了全场通票,随即带着苏西进入乐园的蹦床区域“忍者空间”的手吊滑索项目(手握滑索把具,利用固定绳索高度差身体凌空向前滑行至定点位置)游玩。因苏西身高不到1米,凭自身无法握住距离水平地面高约1.1m的滑索把具,苏西的父亲将其抱起,让苏西手持滑索握具从海绵池的一端下滑至另一端。苏西到达终点后,身体凌空,在等待被抱下期间,因体力不支跌落至海绵池边,导致其唇部摔裂,牙齿脱落。

经医院治疗,苏西被诊断为唇裂伤及外伤性牙齿损伤,之后通过手术下唇被缝15针,右门牙拔掉。后至口腔医院复诊并拍片,确认其下唇自里向外穿透,将造成恒牙无法按正常的位置长出,后续需进行牙齿矫正。之后经过多次复诊,医院确认原告唇下有皮肤瘢痕形成,后续需要进行恢复治疗。

然而,苏先生多次与儿童乐园负责人联系,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由于商家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先生将儿童乐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8713.92元。

究竟儿童乐园有无过错?

原告苏西方认为:

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蹦床内玩耍的儿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苏西从蹦床区游乐设备上掉落,足见蹦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儿童乐园明知苏西不满三岁,未经告知或提醒就出售全场通票(含蹦床区)给苏西父母,放任苏西进入蹦床区玩耍,明显未对苏西进行有效看护和安全指导,造成苏西人身损害,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儿童乐园辩称:

苏西年幼,缺乏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但苏西的监护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先阅读项目的安全警示标识,苏西父亲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还将苏西抱去玩与其年龄、体力不相符的项目,对本次事故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苏西父亲填写的《会员卡申请表》已注明注意事项,在门口右侧和苏西所玩设施起始位置粘贴了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儿童乐园多次展示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减轻儿童乐园本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儿童乐园担责70%,监护人担责30%

增城法院判决儿童乐园赔偿苏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0591.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1802.56元,其仍需向原告赔偿8789.11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指出,儿童乐园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本案,儿童乐园针对不同年龄对象设置了多个区域和游玩项目设施,其理应对进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筛选、管控。《会员卡申请表》上亦写明“敬请家长仔细阅读儿童乐园公告的‘安全须知’及‘温馨提示’,确认同意后方可入场。”而儿童乐园明知苏西未满三周岁,仍向其发放代表全场通玩标识的蓝色手环,未将惊险、不适宜其游玩的项目排除在外,且苏西在进入不适宜游玩区域期间,亦未受到任何工作人员阻止,足见被告管理松散、疏漏。

滑索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儿童乐园未在该区域内安排专人看守巡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且,儿童乐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尽管《会员卡申请表》《会员卡》上已告知家长仔细阅读儿童乐园公告的安全须知和温馨提示,但儿童乐园提交的现有证据,如视频监控、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均不能证实儿童乐园在事发时的显著位置粘贴了“跑酷蹦床须知”和“忍者空间提示”,亦不能证实儿童乐园已在“跑酷蹦床须知”须知中告知了“3岁以下儿童、孕妇、50岁以上老人,手脚容易脱臼者禁止进场”;“忍者空间提示”中告知了“严禁幼儿(6岁以下)游玩惊险项目”的内容。

再者,儿童乐园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超范围经营,且经营的游戏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从苏西自滑索跌落致唇部摔裂,牙齿脱落,流血不止的损害后果来看,足以证实海绵池周边包边厚度不足,缓冲保护作用有限。尽管儿童乐园有明确要求家长需入场陪同儿童游玩,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看管义务,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论述,可以认定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苏西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苏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事发时,苏西的监护人应当知道滑索项目对尚未满3岁的苏西来说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非但未予阻止,仍积极帮助苏西吊上滑索让苏西独自游玩该项目,结束后亦未及时将苏西放下致使苏西跌落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监护职责。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注意义务标准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苏西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儿童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儿童乐园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儿童乐园作为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面对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如对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加强对入场人员的筛选管控,强化巡查管理,随时预防、阻止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游乐活动,同时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等,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

对于未成年游乐场所在安全和服务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对未成年游乐场所的经营状况、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游乐场所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除此之外,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亦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在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注意甄别游乐场所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其配套器材、安全辅助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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