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请看广州工会的案例

2022-01-20 21:04:03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今日(1月20日),广州市总工会在全国工会系统率先编印的《广州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案例》”)。《案例》收录了3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疫情隔离期间遭解雇 工会力助司机妥维权 》《快递小哥遇困境 工会助力促调解》《主播平台“糊涂账” 工会律师来厘清》,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遇到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拖欠支付工资等各类情形。

《广州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部分案例

案例:快递小哥遇困境 工会助力促调解

一、基本案情

小伍于2013年11月4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快递员,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保。 2021年4月28日,小伍以公司拒绝补缴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间双方曾私下协商补偿等事宜,但协商未果,公司在小伍离职后拒不向其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 因多次协商不成,小伍于2021年5月10日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诉求

(一)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 (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接到仲裁委委派后,立即指派工会律师进行案前调解。调解前期,该公司辩称与小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小伍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理可据。工会律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核实证据材料后,一方面,耐心向公司释明法律,告知其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又从诚信方面进一步劝导,告知其被认定失信后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积极与劳动者交流。最终,双方约定该公司分期向小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既保障了小伍的权益,也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现场签署调解协议并置换调解书,本案最终调解成功结案。

四、工会律师释法

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关于物流、快递等新就业形态行业与其雇佣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对此,应按照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予以认定。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 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小伍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小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内容均有约定。小伍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按照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存在待岗时间要求,休息休假均需经过公司请假审批流程,且公司会每月对小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因此,小伍与公司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关系,且小伍提供收、派快递等劳动系该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小伍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公司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小伍支付上个月工资,亦符合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规律。

五、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保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会律师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社会稳定。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形式,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对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下,作为劳动者,应当重视合同的订立,提升法律意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作为工会律师,应当注重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邓潇丽 通讯员 穗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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