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租售银行卡也能赚钱?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这种“好事”会刚好落到你头上吗?
从化法院近日审理了两宗案件,嫌疑人都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且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未参与任何具体的犯罪活动,仅仅出租、出售或者出于朋友义气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就不会出事,结果摊上了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21年6月,一个并不相熟的朋友打电话给陈某,问他有没有兴趣去外地刷银行卡,入账10万元可得600元好处费。陈某正发愁手头紧,没路子赚钱,便按照该朋友的指点来到外地,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刷卡人员接收网络赌博诈骗款项,并协助刷卡人员将转入其四张银行卡的资金进行转移,共计人民币52.1万元。
经查,陈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时并未受到任何胁迫,其是为收取手续费的自愿所为。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应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邝某的朋友告诉他,出租银行卡,每月可以有400元的租金。受到租金的诱惑,邝某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出租给了朋友,导致多人被电信诈骗的款项流入其出租的银行卡。邝某共获利约为人民币1600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邝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邝某的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上缴国库。
在上述这些案件中,涉案被告人往往出于侥幸心理,以为自己未参与任何具体的犯罪活动,仅仅出租、出售或者出于朋友义气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以为不会出什么事,于是将银行账户及手机卡放任给他人使用。结果往往一觉醒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利用,产生上千、上万的资金流水,自己的手机卡也被犯罪分子利用,拨打了大量的诈骗电话。有的卡主在明知自己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有大量、频繁出入的异常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协助取款或转账的提成,协助他人将自己卡内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转移。
殊不知,正是由于这种侥幸、放任心理,让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卡等,成为网络犯罪分子作案并逃避打击的工具,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一环,导致一些网络犯罪活动难以追踪,干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给人民群众带来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为了遏制网络犯罪活动,从化法院在此特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为了一点租金或好处费,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具有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网络支付接口、手机卡、流量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大家也要提高警惕,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轻易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轻易向陌生账户汇款转账,陌生号码、虚拟电话谨慎接听,心不贪、利不沾,谨防网络诈骗,保障财产安全,小心馅饼变陷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斌 通讯员:从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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