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归谁所有?在广州,一对恋人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套婚房,不料,两人最终却以分手告终。20年后的今日,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将房产变卖,拿回本该属于她的份额。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从海珠法院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事发缘起:昔日共同出资筑爱巢,今日对簿公堂争房产
2001年7月10日,小芳与男友大强,以及大强的姐姐大梅三人先后以缴纳定金、分期支付楼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253418元。该房于2003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小芳、大强、大梅,占有部分为“共有”,但并未填写共有方式。
2002年9月5日,小芳、大强二人分手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大强在2008年内向小芳支付补偿款2万元,补偿款付清后小芳房屋所占份额归大强所有。如大强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双方同意变卖706房,所得款项补够所欠2万元,另收25%利息。如大强没有履行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将作废,小芳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然而,《协议书》签订后,大强一直未向小芳支付补偿款。
如今,这套房屋由大梅居住,房屋有关的税费、贷款等均由大梅、大强两姐弟实际支付,并已于2016年9月还清相关贷款。
2021年1月,因大强一直未支付相关补偿款,小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芳认为,大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依照约定,《协议书》作废,她仍享有房屋产权,为此要求大强、大梅按照房屋价格的三分之一向她支付补偿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款项三分之一归她所有。
面对控诉,大强辩称,“十九年前,小芳就与我签订《协议书》,将她所占房屋份额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而且,当时买下这套房屋,小芳仅支付了1万余元购房款,剩余的所有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都是我和姐姐大梅偿还的。”
大强表示,同意向小芳偿还补偿款及利息,但她要求占三分之一份额明显不合理。
判决:变卖房产所得款项由小芳占12.13%
海珠法院认为,小芳与大强分手后签订的《协议书》对小芳所占份额进行处理,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且适用当时的法律。由于三人对涉案房屋的共有关系性质及份额无约定,故应认定小芳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共有份额,大强、大梅对剩余份额共同共有。
现如今虽然没有相关证据可证明小芳的实际出资情况,但按照常理,小芳的出资额不可能高于2万元,否则其不可能同意大强以2万元购买其所占份额,综合协议中的约定条款,约定小芳所占份额的对价2万元,以及大强在2009年1月1日前为支付补偿款需另外加收25%利息(5000元)等情况,应认定小芳在2009年1月1日时共出资25000元。
至于大强、大梅的出资额,法院分析如下:由于涉案房屋约三分之二的房款系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故尚未实际偿还借款本息的部分应不计入出资额。故截止2009年1月1日,三人共出资206019元。根据小芳出资额的占比,应认定她对涉案房屋享有12.13%的份额。
大强、大梅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补偿款,故实物分割及折价补偿不具有可操作性。涉案房屋虽系大梅名下唯一住房,但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所得款项足以满足其另寻其他住处的需要,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故应根据小芳的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并按三人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为此,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相互协助申请拍卖或变卖706房,所得款项由小芳占12.13%,由大强、大梅共同占87.87%。
一审宣判后,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恋爱时购房应约定好各自所占房屋份额
近年来,很多情侣为了将来结婚后生活居住,选择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但后来双方感情生变,对之前所购买的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经办法官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应进行协商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
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考虑到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可备注列明转账情况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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