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除了日常护肤外,到美容机构“养肤”“祛痘”成了不少爱美人士的选择。可为了留住客源,美容服务机构往往会推出入会、办卡享优惠等方式,让客人充值消费。
如若在享受服务后,自感效果不佳,消费者在服务机构中充值,未消费的费用能否要得回?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美容店退还原告李小姐预存未消费的费用。
事发缘起:美容服务不见效 要求退费被拒绝
90后李小姐对脸部护肤尤为关注,却又经常受长痘困扰。一天,她看到美容店打出“专业定制美容服务”的广告,被深深吸引。
走进美容店后,在面对商家给出“充值赠送代金券”“充值即参与抽奖”等优惠诱导下,李小姐于2017年至2020年间在该美容店多次消费充值,仅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底就充值了4万余元。
一段时间过去,李小姐觉得美容店的祛痘效果不显著,且认为店内产品导致其皮肤过敏、变差,故要求美容店终止服务并退还会员卡中未消费完毕的费用17000余元。
因退费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小姐于2021年3月31日委托律师向该美容店邮寄《律师函》,函告美容店自收到之日起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退还美容款项。
美容店辩称:已经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美容店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李小姐长期的充卡行为与其所记录的皮肤疗养过程均证明美容店提供了周到的服务。而个人的皮肤状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李小姐皮肤状态变差与美容店的服务无因果关系,并表示店里已经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美容服务,故李小姐解约的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小姐与美容店的服务合同自2021年4月1日解除;美容店返还李小姐款项11666.67元;驳回李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本案中,李小姐于2021年1月16日向美容店主张因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导致其脸过敏,进而要求退款,但李小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脸部过敏是由美容店提供的美容产品和服务导致;李小姐主张美容店提供的美容服务实际效果与其宣传效果不符,但广告拍摄于双方发生争议之后,且李小姐未提供证据证实美容店承诺的效果标准是什么,故对李小姐主张美容店有违约行为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美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强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结合案件分析,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美容店在2021年4月1日签收李女士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故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关于未消费的数额问题,根据《顾客服务手册》、《收据》和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李小姐支付的款项为预付款项,虽《收据》的注释第3点载明“费用经本人确认,如个人原因概不退还”,但该注释明显有失公平,系无效条款,故李小姐未消费部分的金额,美容店应予退还。经核算,李小姐在该美容店预存的未消费金额为17666.67元。综合考虑李小姐已消费充值后中奖或赠送的项目,美容店产品拆除外包装后必然导致产品价值贬损,以及案涉服务合同的解除系李小姐单方解除等因素,法院在未消费金额17666.67元中酌减6000元,美容店应返还给李小姐的金额为11666.67元。
法官提醒:理性消费,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经办法官表示,美容机构往往会采用多种营销手段,如通过抽奖、大力度优惠、免费体验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高额预付卡、储值卡性质的美容卡,但美容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宣传的美容效果也多有夸张,消费者不可盲目轻信,冲动消费。
同时,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对美容服务项目和价格应进行详细了解,详细查看合同,谨防免费或打折陷阱;同时注意留存收据、发票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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