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十年老牌”“包学会、包就业”“每天工作3个半小时,月薪6000-20000以上”……
看到这样的宣传广告,你心动了吗?市民黄某就信以为真,向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缴纳学费1.8万余元。结果,黄某却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将公司告上法院,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全额退款。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据悉,此案是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首场案件之一。
基本案情:缴纳1.8万学费后发现上当受骗
2020年10月10日,原告黄某向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168元,购买了六节舞蹈体验课。体验课后,黄某被该司传单上“包学会、包就业”“月薪6000-20000元以上”等宣传内容吸引。10月15日,双方签订《全能教练班报名协议》,费用为18079元。
付费后,黄某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黄某诉称,我是看到“CCTV十年老牌”“包学会,包就业”“每天工作3个半小时,月薪6000-20000以上”……这样的宣传,才报了全能教练班,后来发现被骗了。我要求公司退款,但是他们以“一经缴费,概不退款”的理由拒绝了我。
对此,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CCTV证券网曾进行过报道,学员毕业后公司会推荐就业,双方自愿签订的培训合同,不存在胁迫与欺诈。
法院判决:公司构成欺诈
究竟涉案公司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白云法院审理后指出,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主张公司通过“拖拉拽”等方式强行将其留在店内沟通,构成胁迫。一方面,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主张;另一方面,黄某参加了体验课培训,在签订涉案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后,公司还通过微信催促黄某参加培训,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该司没有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控制黄某的思想,黄某并非基于产生恐惧的心理签订涉案协议。故黄某主张公司存在胁迫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对外宣传“CCTV央视证券网报道”“十年老牌、更专业、更放心”等内容,事实上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亦无证据证实央视证券网确对该司业务进行过报道,协议也无约定包就业内容,而这些宣传必然导致消费者对该司专业能力产生错误认识,故法院认为某文化传播公司在与黄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以隐瞒、虚构部分事实等欺诈手段,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现黄某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黄某服务费1807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2.欺诈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以及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一方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受行为人的欺诈,而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行使该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坚持公平正义,善意真诚地进行每一次交易活动。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因自觉恪守诚信,摒弃欺诈。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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