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夏令营受伤致残谁担责?

2023-06-06 09:40:10    来源:湘潭在线    


(资料图片)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邓彰红

11岁的小涵和10岁的洋洋一同参加了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军事夏令营,午休期间,小涵手持圆珠笔(笔芯朝向自己)敲了敲躺在床上的洋洋,要洋洋起床。洋洋手一挥,不慎导致圆珠笔戳进小涵右眼,导致其十级伤残。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承担?

经鉴定,小涵的损伤系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涵起诉洋洋和培训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涵与洋洋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事培训学校对两人均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特别是事发时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安排管理人员在场维持秩序,未尽到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涵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洋洋不慎将圆珠笔戳进小涵右眼导致他受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承担赔偿责任。因洋洋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小涵手持圆珠笔并将笔芯朝向自己,该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小涵已年满11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小涵受伤,培训学校、洋洋和小涵自身均具有一定过错,系三方的共同过错所致,并非一人单独的行为即可造成受伤的结果。最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培训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7万余元;洋洋及其监护人对小涵所受到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5万元,剩余损失由小涵及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除培训机构应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外,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避免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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