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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下落不明”的被告一次申辩机会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纠正一错误民事判决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明
春寒料峭的初春,却是唐先生心中的“暖春”,几年前他被牵连进一宗金融借贷合同中,后以缺席审判背上了不该承担的债务。如今在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这起民事判决得以改判。
时间回溯到2014年1月。彭某在银行填写了《某银行零售经营类借款(额度)及信用卡申请表》,由刘女士提供保证,刘女士的丈夫唐先生则在保证人配偶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一个月后,银行与刘女士签订了《零售借款保证合同》,明确她为借款人彭某的保证人,丈夫唐先生则签署了担保知情书,表明知晓并同意其配偶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后因彭某未及时归还银行欠款,某银行湘潭支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进入诉讼后,唐先生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了其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诉讼期间,因其财产被查封,唐先生曾找办案法官寻求解封并留下谈话笔录,并未出现下落不明和联系不上的情形。而后,法院因更改开庭时间,对包括唐先生在内的其他被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唐女士为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接到开庭传票,也没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唐先生夫妇收到法院判决,他们需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我本人根本没有签保证合同,我老婆虽然签了保证担保合同,但主债务人从银行借新还旧,我们都不知情,应该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唐某不服判决,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岳塘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的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审对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唐先生予以公告送达,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导致他未能出庭行使辩论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依法予以纠正。
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审委会进行研究,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永红列席审委会,并发表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为原审送达程序确实存在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8月,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某银行湘潭支行对唐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对刘女士的判项予以维持。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湘潭支行与刘女士达成了和解协议,唐先生夫妇漫漫维权路终于画上了句号。
“再小的案子,对群众来说都是大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并累积的,一份信任会传导许多信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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