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门维权案”判了!

2023-01-17 12:31:48    来源:湘潭在线    


(资料图)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何典 刘骞而

好不容易买了新房,装修时却发现入户门歪了,于是把大门“前移”了1.5米,“圈”一截过道入家门,结果邻居不干了。前不久,这样一起业主私改入户门占用过道引发的维权案,经法官审理有了定论。

何某的新房位于雨湖区广场街道,小波(化名)是相邻户的业主。因为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小波在装修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新的入户门。

此前,小波刚开始装修时,何某就听装修师傅说,小波准备将入户门往走廊外移1.5米左右。何某立即向物管反映情况,不允许小波这样做。物管当即通知小波停止施工入户门,并将小波的电话告诉何某。

何某电话告知小波不能这样安装入户门,但在多次电话沟通未果后,小波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为此,何某再次找到物管、社区等,最后因调解未果将小波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波辩称,当时在装修过程中,自己发现入户门倾斜严重,考虑到自家是最边户,邻居出入无需经过自家大门口,于是适当地将入户门修正了部分距离。

对此,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小波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波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何某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最终,法院判决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恢复过道及入户门原状。

一审宣判后小波不服,提出上诉。不久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业主如发现入户门安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房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整改,而不可通过私改、外移入户门等方式解决。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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