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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恋爱期间,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情侣间难免有经济往来,如赠送礼物或金钱等。不过,一旦分手了,那些曾经的“爱情账”还需要归还吗?前不久,湘潭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0年5月,张先生与徐女士通过微信聊天相识,随后发展为恋人。相恋期间,张先生经常外出务工,徐女士则留在家中。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张先生先后向女友转账66200元。
2020年7月,徐女士提出购房想法,张先生同意出资后,徐女士之子小伟(化名)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产一套。房屋过户登记在小伟名下。买房后,张先生与女友居住生活在此处。两人分手后,房屋由徐氏母子使用。
在向韶山市法院提出的诉讼中,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返还不当得利66200元,同时判令徐氏母子共同返还购买房屋款10万元。
对此,徐女士母子辩称:66200元是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产生的开支。该款中,庆祝生日和节日转账的款项是张先生自愿给付,不应当返还。10万元房款是张先生自愿赠与小伟的,也不具有返还的义务。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的微信转款中,部分转账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有部分转账发生在节假日、或在被告生日及其亲人生日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亦属于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有部分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徐某男女朋友的情谊关系,出于关爱其身体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该款不应返还;有部分转账系为维持双方共同生活所必要开支。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徐某返还不当得利662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在恋爱期间给付购房款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原告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恋爱关系未解除或者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效,其所赠与被告的购房款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告。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先生1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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