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料】前妻给儿子改姓,可拒付抚养费?

2022-11-30 09:33:33    来源:湘潭在线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离婚后,前妻把孩子姓氏改为母姓,那孩子就成了她娘家的人,凭什么我还要给抚养费!” 梁某为此耿耿于怀。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的审理情况。

梁某和前妻刘某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生下儿子小明(化名)。2014年9月,梁某、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小孩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


【资料图】

离婚后,男方抱走小明自愿抚养,女方刘某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也让孩子能更多地获得来自父亲的关爱,便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小孩。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由父亲抚养;其余时间小明跟母亲刘某生活,由母亲抚养。

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亲梁某实际抚养20个月,共给付抚养费32000元。小明母亲刘某实际抚养小孩72个月,因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便将小明父亲梁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梁某辩称,刘某在实际抚养小孩期间,把小孩户籍迁入刘某父亲一户下,并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刘”,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案中,母亲刘某抚养小孩72个月,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有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0.8万元,已付3.2万元,还应支付7.6万元;被告实际抚养小孩20个月,原协议没有约定,但不予给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认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两相互抵,梁某还应支付原告的扶养费为5.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抚养费5.6万元。

关于小孩姓氏的变更问题。刘某在抚养小孩期间,未告知小孩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梁某,将小孩的姓氏变更为“刘”,其行为虽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被告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也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庭审后,办案法官就涉及的法律法规向梁某释明,使其意识到存在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同时,法官也批评刘某擅自给孩子改姓的行为,刘某表示以后在关于孩子方面的事情会与梁某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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