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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涉犯罪
湘潭市法院宣判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11月2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湘潭市法院系统集中宣判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数月到数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今年5月至6月,周某、范某合谋帮助他人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周某还叫上张某、贺某参与其中。4人中,周某负责联系需要转移诈骗资金的上线和卡主、管账、监督卡主,范某负责联系卡主及与张某操作“跑分”,贺某负责去银行取出上线打给他们的佣金等费用并交由周某分配。
截至案发,范某、周某、张某、贺某分别非法获利6400元、9000元、4000元、700元。此外,范某在明知彭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没有额度,便向他人收购多张银行卡转卖给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8000元。经湘乡市法院集中宣判,4人分获有期徒刑3年4个月至1年11个月不等。
此外,岳塘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彭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某峰、周某、刘某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至1万元不等。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很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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