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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我们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湘乡市一家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固废,违反了《固废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2.4万元。
5月18日,湘潭经开区金井路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一卡车固体废物倾倒在响水乡映山村。第二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这家公司租赁了湖南省铸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场地和设施,进行锰铁、锰铁铝合金生产,其生产原辅材料有废钢边角料、铁屑、锰片、低碳锰铁、铝锭等,生产设施是一个中频炉,生产工艺包括配料、装炉、送电熔化、浇模等。该公司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铃子桥1号,目前已停止生产。
据悉,该公司在停产清理车间过程中,将一卡车固废(炉渣)转运至湘潭经开区映山村,擅自倾倒在路边,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请第三方公司检测认定,所倾倒固废为一般工业固废。目前,该公司已清理了所倾倒的42.92吨固废,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透露,《固废法》第二十条明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这条规定,于是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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