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热点:1500万元之“争”

2022-08-23 08:30:34    来源:湘潭在线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明

历经两年多的一审、二审、再审,流失到他人之手的1589万元国有资产终被追回,做了半辈子法务工作的姚云龙感慨良多。两年前,差点“走投无路”的他,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不负所托,联手公安固定关键证据后,让虚假诉讼显出原形。8月中旬,承办检察官披露了具体案情。

“接盘”惹麻烦


(资料图片)

2020年10月,姚云龙带着一大摞案卷来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请民事检察部门“纠错”。姚云龙是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公司”)的法务部部长。2018年,他所在的公司陷入一场民事纠纷,又在此后的多次诉讼中败诉,最终被法院执行1500余万元。始终坚持“案件有误”的姚云龙,无奈向检察机关求助,“国有财产白白流失,希望检察机关监督,这是我们最后的希望了。” 姚云龙言辞恳切。

检察官阅卷后发现,姚云龙提到的这起诉讼,源于一起因挂靠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2013年11月,湖南省安化县大码头大桥建设项目开始招标。湘潭市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夏某想拿下这个项目,却苦于无建筑资质。于是,他以支付2%的项目管理费方式,挂靠到了山东黄河公司名下以便参与投标,此举也顺利帮他拿下总标的额5500余万元的项目。同年12月26日,作为合同方的山东黄河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与施工方刘某签订目标责任状,成立了以刘某为首的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经理部,并建立了双控账户。

在安化县大码头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码头公司”)的项目启动款支付到位后,刘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70余万元的项目管理费也顺利进入山东黄河公司的账户,一切都按计划稳步推进。

顺遂的工程,却在两年后发生变故。2016年6月,项目工程过半,夏某、刘某以项目亏损为由,要求大码头公司补偿3569万余元。遭对方拒绝后,两人擅自停工。这个项目是当地的民生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找到山东黄河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在停工一个月后, 2016年8月,山东黄河公司进场,花费近千万元解决了停工引发的工资、材料商等遗留问题,解散了刘某的项目部后进行重组,并于次年4月完成了大桥的全部建设。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山东黄河公司具有建筑行业的多种资质,业务遍布全国,且在业内拥有相当不错的口碑。此番“收拾烂摊子”获业主单位好评,但山东黄河公司怎么都想不到会因此惹上官司,之后麻烦事接踵而至。

诉讼缠身被执行

2018年12月,湘潭翔龙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将山东黄河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实际控制人沈某与刘某签订了建设大桥所用钢材的购销合同,但对方未结清货款。2014年3月,翔龙公司与山东黄河公司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钢材单价、总量、双方的收发货和收付款等权利义务,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山东黄河公司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刘某作为授权代表签名。

按照翔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翔龙公司提供的2117吨钢材均由刘某签收,且在当年12月对账结算中,对方确认了钢材结算数量及总货款。但山东黄河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虽然几经催要,对方仍未付款。

担任山东黄河公司法务部部长的姚云龙在法庭上答辩,山东黄河公司未与翔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也从未购进他们的钢材,而且翔龙公司所主张的钢材数量与项目经理部实际所用的钢材数量并不相符。同时,刘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代理或表见代理。姚云龙认为,原告捏造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6月,法院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山东黄河公司作为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方及主管方,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授权人对翔龙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可并结算,山东黄河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给付货款。至于所送钢材与项目部所用钢材数量是否相符,是否用于了大码头大桥工程项目,系山东黄河公司与刘某及项目部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翔龙公司的合同义务,山东黄河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刘某或项目部主张权利。法院支持了翔龙公司的全部诉求。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刘某与翔龙公司有串通伪造证据之嫌。2019年5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该案的证据系虚假伪造为由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样被驳回。

在当年10月,法院从山东黄河公司执行800余万元钢材货款和570余万元利息,汇入了翔龙公司账户,总计执行1380余万元,加上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山东黄河公司总共损失1500余万元。

检察“打假”查真相

至此,山东黄河公司经历的民事诉讼脉络逐渐明晰,2020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受理了山东黄河公司的监督申请,并成立了专门的办案组。

办案组对比甄别证据后,发现一些疑点。首先,翔龙公司主张三个月内向项目经理部运送钢材2117吨,但审计结果显示,整座大桥使用的钢材总量为2052吨,其中还包含了其他公司的钢材,由此可推断翔龙公司主张的数据为虚构。其次,刘某与翔龙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所有钢材的价格固定且高于当时市场价70%、合同签订时间与供货时间相隔一年半,合同约定的交易总量为4000吨,远超大桥的钢材用量,这些均明显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

此外,检察官还发现,翔龙公司自身不产钢材,为找到关键证据,办案团队决定从翔龙公司的上游供货商入手调查。

2015年9月至11月,翔龙公司的三家上游供货商中,有两家从未与其交易,另一家并不生产翔龙公司所主张的工字钢,而工字钢也并不需要用在大桥建设中。翔龙公司涉及运输记录、运输结算凭证、通知送货单、质量证明书等多项记录均无。此外,翔龙公司提供证人证言大多含糊其词、前后矛盾。更让人生疑的是,2019年底收到全部执行款后,翔龙公司在次年5月就注销工商登记了。

所有疑点都指向了虚假诉讼。2020年12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2月,公安机关立案。一个月后,刘某、沈某和夏某相继被刑事拘留,随着刘某和沈某的交代,真相才得以大白。

尘埃落定全退赔

夏某与沈某是旧识,素来有钢材购销业务往来。为追求非法利益,夏某与刘某合谋,与沈某恶意串通,意图挖国有公司的“墙脚”。

2017年6月,夏某与沈某商议后,捏造翔龙公司与山东黄河公司存在2117吨钢材货款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让债务关系更“逼真”,夏某指使刘某、沈某等人,制作全套假冒的证据材料,并由刘某签收、沈某加盖翔龙公司公章,据此提起民事诉讼。

夏某另安排员工书写虚假证明材料并出庭作虚假陈述,证明刘某代表山东黄河公司在大桥建设项目施工时,收到了翔龙公司销售的钢材未付款。

2021年12月,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夏某、刘某、沈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法院判决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主要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相应刑罚并各处相应罚金;责令夏某退赔被害人山东黄河公司损失1269万余元,责令沈某退赔319万余元。2022年6月16日,1589万元退赔款全部退至山东黄河公司账户中。

随着此案刑事判决的告一段落,民事监督也有了进展。7月14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话

山东黄河公司案,是湘潭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最为复杂且办案过程最为波折的一起。其间,办案检察官甚至被“泼污水”遭夏某等人诬告。记者就此案的热点问题,对话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加军。

记者:请问这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之所以说办案过程艰难,到底难在哪里?

张加军:如何识别虚假诉讼,并依靠证据和事实揭开虚假诉讼的百变外衣,是一件不易之事。办案中,遇到的阻碍可谓前所未有,一方面夏某深谙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审判习惯,在挂靠山东黄河公司之初就做好了虚假诉讼的前期准备,处心积虑、处处“挖坑”,他还不遗余力地炮制了一整套比较闭合的证据链,让虚假诉讼完全按照其预设的程序进行。除案件本身的阻碍外,还有来自案件外部的干扰,夏某指使其亲属通过举报、信访等方式举报办案人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企图影响办案进度。

记者: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体现对虚假诉讼零容忍态度的?

张加军:尽管困难不少,但我们检察机关确定了“事实查清上以刑破民、引导侦查上刑民共进、监督结果上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并依托与湘潭市公安局形成的线索移送机制,形成了打击、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同时,全省三级检察院紧密配合、协调,促成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针对办案人员所遭遇的外力干扰,我们经受住了来自各方的检验和考验,夏某也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零口供,转变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全部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检察机关亮剑维护了受害国企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夏某和其亲属均向被诬告的办案检察官赔礼道歉。此案,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此案的结果彰显了我们检察机关的态度,对于虚假诉讼,我们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会主动担负起发现、监督和惩治职责,善于履职,敢于亮剑。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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