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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4名嫌疑人批准逮捕,这4人既未参与生产造假,又不曾销售假货,因何触犯刑法?日前,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5月20日,货车车主夏某和黄某找来熟悉的货车司机陈某和宾某,要求他们将一批假冒卷烟从福建云霄县运往湖南娄底。两名司机为赚取高回报,接下了这单活。中途,根据收货人指示,将目的地改为了韶山,5月21日,他们连人带货被韶山市烟草专卖局、韶山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车内2216条疑似假冒中华牌香烟随后被查扣。经鉴定,这批香烟全部为假冒卷烟,其价值合计221.6万元。
经查,涉案的4人都是在明知运输假冒卷烟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受利益的驱使,帮助他人运输假冒卷烟,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逮捕。
“从事运输行业,应及时检验运输物品,确保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承办检察官表示,运输行业从业者应当拒绝运输来历不明、需要采取规避执法部门检查措施的货物,因为这些货物极有可能是违禁品,司机很容易因运输违禁品而成为共犯。检察官提醒市民谨记,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切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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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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