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
据了解,原告范某与被告潘某购销某批机器设备,因设备质量问题两人在专业设备微信群中发生激烈的口角。后潘某在个人朋友圈和相关专业人士微信群中对范某发布辱骂言论,甚至泄露范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致使范某遭受“舆论暴力”,名誉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范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并赔礼道歉。经过办案法官对潘某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解,潘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主动在本人朋友圈和相关微信群公开向范某道歉。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人都应谨慎适度发布意见和言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武法院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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