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湘潭市法院通报了两起非法捕猎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市民以案为鉴、以案为戒!
2019年12月5日上午,庞某与李某一起骑摩托车到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狩猎。李某在网上购买了捕鸟工具,两人选好地点,用遥控器控制电媒播放器,播放鸟叫声,引诱同类鸟前来,再套住鸟的脖子或脚。
两人使用这种方法,先后在永义村4个池塘边捕鸟8只,后被民警发现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8只鸟类活体为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两人所用狩猎工具属国家法规禁用。
最终,两人分别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另一起案例中,2020年9月23日下午,龙某与卢某、冯某一道,驾车来到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至银田镇华南村余家大屋公路沿线,使用气枪打鸟,猎获野生鸟类6只,被当地民警查获。
经鉴定,捕获的野生鸟类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由于此案涉嫌侵害公共利益,韶山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3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所捕猎的野生动物价值为1800元,相关方面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用为1800元。
经韶山法院判决,3人均因非法狩猎罪获刑,其中龙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卢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冯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此外,3人均须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
办案人员介绍,早在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我省禁猎(捕)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禁猎(捕)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
法官提醒,设立非法狩猎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系生态平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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