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受亲友邻里所托,王女士周末驾车接送亲友邻里孩子,数次往返安康至旬阳,后被交通运输局以“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罚款3万元。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属于亲友邻里间的互帮互助,撤销了该行政处罚。
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邻孩子
因“非法营运”被罚3万元
王女士是旬阳市小河镇人,家中有一辆7座面包车,平时自家人出行用。去年10月下旬,亲戚临时有事不能接孩子,托她去安康某中学接孩子回家,“周末亲戚也没赶回来,我刚好去安康,又把孩子捎到安康……没有收钱。”此后的几个周末,她又陆续为几位亲友邻居接送孩子,共有四五次。
2021年12月底,因疫情影响,亲戚邻居托她把孩子从安康接回来,下高速的时候被交通运输局查扣,“当时车里有6个孩子,都是初中生,最大的14岁,都是我们小区亲戚、邻居的娃,还有我的侄女和我妹的孩子。”后来,因涉嫌非法营运,面包车被扣了两个多月,交通运输局还要处罚3万元。
对于处罚,王女士觉得不公平。她说,开始并没收钱,后来几位家长觉得不好意思,就主动要补贴些油费,一个孩子一趟给她50元,“单趟过路费是59元,路上我常给娃们买些吃的,算上油费,没有挣过钱。”
家长曹女士为王女士作证说,以前孩子来回坐火车,后来因疫情影响,就请朋友王女士接送孩子,“我们出一点油费,她经常花钱给孩子们买零食,我们很感激,听说她被处罚后,心里非常内疚。”徐女士也称就是亲戚间的帮忙,不存在非法营运。
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判决撤销交通运输局决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女士于今年3月23日将交通运输局起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孩子往返学校和家中。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拉载六名未成年学生,因其未取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将前述人员带往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询问。今年1月5日,某交通运输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同年1月10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拟对王某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该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王某送达。今年3月4日,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予以撤销。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说
撤销罚款是对亲友邻里互助的肯定
但此种互助互惠并非没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表示,弘扬真善美是司法引领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每一个裁判都应符合社会道德评判标准。本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决定予以撤销,实质上是对亲友邻里互助的友善价值观的肯定,鼓励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王院长还表示,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王某的运送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是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客都可能承担责任。故对于拼车出行的群众,建议谨慎选择“拼友”,认真了解车辆现况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由此带来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法律专家说
司法裁判更应体现常识、常理和常情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教授认为,司法裁判的“初心”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更应体现常识、常理和常情。本案贯彻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是否营利等诸多因素,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等进行深入研判,对于促进社会公众自觉维护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弘扬和谐友善、互帮互助、低碳环保的社会风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案例
接送自家及邻居6个孩子上下学
涉嫌运营非法校车 交警没处罚
2019年9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交警来到斗门区实验二小附近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发现一辆比亚迪小车急匆匆驶来,在靠近实验二小门口停了下来,车门刚打开,伸出了6个可爱的小脑袋,急匆匆下了车往学校跑去。
经交警调查,司机庞女士平时没什么事情做,每天都接送自家孩子上下学。但小区里很多邻居因为要上班,没时间接送孩子,又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于是找庞女士代为接送孩子。就这样,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邻居家的4个孩子每天都由庞女士接送,而且没有收取费用。
由于涉嫌运营非法校车,根据法律规定要暂扣车辆,并处1至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庞女士说自己没有非法营运校车,车上的都是邻居的孩子。交警联系了4个孩子的爸爸妈妈逐一询问情况,证实庞女士的确是义务帮邻居接送小孩。情况调查清楚,交警没有对庞女士进行处罚。
无偿接送途中摔伤他人孩子
法院二审判决无需担责
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两家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
2019年6月19日下午放学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但杜女士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她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当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住院6天。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确实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把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却仍将佳佳交给张女士待玩耍结束后送回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佳佳父母要求张女士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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