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在济打工的小郑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自己在发工资当日因工资单被其他同事看到,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定为“一级违规”开除。小郑称,自己并非有意让别人看到,对处罚不满,要求公司撤销违规认定并进行道歉和补偿。对此,盒马鲜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被处罚,且已承认相关事实并签字确认,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律师称,公司若不能举证证明小郑故意泄露,则涉嫌非法解除合同。目前,小郑已将情况投诉至劳动监管部门。
小伙自称因工资单“泄露”被开除
小郑是广东人,毕业后来鲁工作。2021年11月,他应聘到济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盒马鲜生济南印象城店负责水产海鲜部门的面销、收银等相关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即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这是小郑的第一份工作,他告诉新黄河记者,除了承担本职工作外,他经常“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除了日常收银,我的面销营业额也是最高的,甚至是杀鱼这样的脏活累活,其他人不喜欢干,我也会积极去做。”小郑说,春节期间,他也坚持在工作岗位,因此,他的月绩效工资和综合工资都比较高。
想到自己马上就可以转正,小郑干得更加卖力。2月10日,是小郑发工资的日子。这一天,他收到了公司发的电子工资单。新黄河记者发现,小郑的工资单中各项应发、应扣都比较清晰,还有加班费等具体项的记录。
令小郑没想到的是,这张工资单却引来了麻烦。2月12日,正在工作的小郑被部门主管叫到了会议室。“到了会议室里,我发现有两位副店长、一位人事主管,以及我们主管等在那里。”小郑说,会议室的气氛异常压抑,“人事主管告诉我,我们水产部门的两个员工现在有离职意向,是因为我向他们透露了个人工资信息,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意见。我的行为是泄露了公司的机密,踩到了公司的红线,所以要给我处罚。”
让小郑没想到的是,在谈话中他得知,自己将面临公司的“顶格处罚”。“我被认定为一级违规,处理结果就是开除。”即将转正的小郑,被狠狠地泼了一盆冷水。
质疑“顶格”处罚依据要求经济补偿
小郑的工资是如何“泄露”的呢?对此,小郑一脸委屈,他告诉新黄河记者,在收到工资单的当日,他的一名同事看了他的手机。“我当时并不知道他看的什么内容,所以也没有在意。”小郑说,直到被公司谈话,他才知道被看到的是自己的工资单。
根据小郑与前同事的聊天记录,这名同事曾对小郑表示,自己只是“偷看了你一眼”。小郑说,他也向店领导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为之,希望公司调查清楚,“但公司坚持我泄露了机密,必须接受严厉惩罚。”
小郑说,那天在会议室内,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有些恐惧,于是“稀里糊涂”地在离职书上签了字,很快就离开了公司。
“但冷静下来后,我越想越不对劲,领导找我谈话时,根本没有把公司规定的具体内容给我讲清楚,只是笼统地说我的工资数目让别人知道了。”小郑说,他感到自己就是那个“躺着中枪的人”。
小郑的女友小夏表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员工个人工资确实属于公司内部“数据”,不可以告诉别人,但“一类违规”属于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在她看来,小郑的处罚远远够不上“一类违规”的处罚条件。
“一类违规是以谋利、破坏公司经营等不当目的,或以盗取、骗取等不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传播、出售任何敏感数据或试图从事前述行为,无论是否达成或是否有后果发生。但他(小郑)的行为并非是主动的,而是属于被偷窥的,这完全不符合。”小夏说。
眼下,突然被辞退打乱了小郑的生活,小郑担心,以这样的结果离开,在他未来求职的过程中,很可能因此被其他公司拒之门外。“我要求公司撤销对我的违规认定,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同时要给我道歉。”小郑说。
盒马鲜生回应:离职员工已签字承认违规其间未提出异议
为了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2月16日上午,新黄河记者来到小郑曾工作的盒马鲜生济南印象城店。
新黄河记者向一名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就小郑遇到的问题,希望找到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等待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正在外面开会,稍后会致电给予回复。
随后,沟通部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了新黄河记者,他表示,对于小郑的问题,会调查核实清楚。当日下午4点,该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新黄河记者,他表示,经过调查核实,小郑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属于“一类违规”。“当天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他进行沟通,郑某某承认相关事实并签字确认,同时办理了离职手续,其间未提出异议。”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员工工资信息属于公司机密,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员工手册里等都已明确,但对于小郑的工资信息是其故意泄露,还是被人偷窥泄露,公司是如何认定的等细节,该工作人员并未详细透露。
“公司通过调查认定了‘一类违规’的结果,且当事人已经认可。在谈话期间,我们有全程录音录像。但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方便向媒体公开。如果相关部门需要,我们可以提供。”该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需举证证明员工故意“泄露”否则公司涉嫌非法解除合同
那么,员工工资属于机密吗?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员工工资本身并不具有经济效益,因为权利人对员工工资采取保密措施,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仅仅能避免企业员工因知晓工资差距而降低工作积极性,或者同行竞争者因知晓企业的工资水平而制定薪酬标准挖掘人才或制定新的竞争策略。员工工资并不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
也有专业人士表示,员工工资与公司的用人及成本紧密关联,因此规范的大公司,一般都认为工资属于公司机密,严禁员工相互询问、擅自公开。
对此,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恩阳表示,具体要看双方的约定,是否签订相关协议等。“就小郑的问题,公司应该举证,证明小郑是故意泄露信息,再根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公司无法举证,是不能对其进行违规认定的。”甄恩阳表示,如果小郑是被动被第三人知晓工资,并非主动泄露,他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甄恩阳还表示,如果小郑没有违规,公司却与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涉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非法解除合同,市民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注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据悉,目前小郑已将情况投诉至劳动监管部门。新黄河记者也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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