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掉进电梯井受伤 这笔账该怎么算?

2021-10-21 08:33:49    来源:工人日报    

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的周荣(化名)今年76岁,2019年10月27日到邻居家串门,乘坐电梯时,莫名掉进电梯井里,全身多处骨折,物业人员发现后,立即把周荣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医疗费7.5万元。

经诊断,周荣全身4处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医生为她做了内固定手术,周荣住院治疗84天,医疗费7.5万元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全部是物业公司垫付的。

2021年5月,周荣痊愈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司法鉴定,周荣构成十级伤残。

物业公司称,周荣受伤时,地下一、二层车库还未竣工,开发商也未将车库交付业主使用,依照规定业主是不能到地下一、二层活动的。事发时,这栋楼的电梯正在维修,楼梯口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因此物业无过错。

开发商称,公司已经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了物业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故不同意对周荣进行赔偿。

周荣认为,负一、负二层电梯没有门,灯光昏暗,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给业主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周荣作为成年人,乘坐电梯时,缺乏必要的观察瞭望,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周荣年龄较大,酌情承担10%的责任。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物业管理单位赔偿周荣各种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医疗费7.5万元,小区的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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