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白金镶钻手表竟是合金!法院:商家三倍赔偿

2021-11-14 10:39:26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双十一”刚刚过去,快乐“血拼”“剁手”的同时,也要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若不幸“中招”,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2日,蒋女士在浏览某珠宝公司的官方购物网站时看到一款手表,售价2万余元。该购物网站显示该手表的产品介绍为:瑞士石英表、表盘材质为18K玫瑰金、蓝宝石表镜、镶嵌钻石等,同时附有“四周双层18K白金镶钻”“轻奢玫瑰金”等广告语和精美的手表图片。

蒋女士看后非常心动,遂下单定制该款手表,并附加要刻上自己的专属名字。通过红包优惠等操作,蒋女士最终支付货款共计19762元。后某珠宝公司向蒋女士出具《产品设计说明》,里面记载的手表材质等信息与网站宣传内容一致。

蒋女士收到手表后,觉得实物与宣传的不一致,便单方委托具有珠宝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手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手表实际为合成立方氧化锆手表,材料为铁镍合金。

蒋女士收到鉴定报告后认为其购买的手表为假货,与产品宣传大相径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珠宝公司返还其支付的货款19762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59286元。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某珠宝公司向蒋女士返还货款19762元并支付赔偿款59286元。

某珠宝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1.某珠宝公司应否向蒋女士退还货款?

蒋女士通过某珠宝公司官网订购了案涉手表,并已支付货款;某珠宝公司向蒋女士出具《产品设计说明》,之后将定制的手表交付给蒋女士。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某珠宝公司应当按照其官网上对案涉手表的产品介绍及《产品设计说明》的内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手表。

但根据蒋女士提供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案涉手表材质为铁镍合金,且为合成立方氧化锆手表,并非某珠宝公司的所宣传的18K玫瑰金、镶嵌钻石的手表。也即,某珠宝公司提供的产品并不符合质量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蒋女士要求某珠宝公司向其返还货款,于法有据。

2.某珠宝公司应否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某珠宝公司作为经营者,向作为消费者的蒋女士出售案涉手表,其官方网站及《产品设计说明》中均称案涉手表的材质为18K玫瑰金,且镶嵌钻石,并进行广告宣传。蒋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正是基于对该产品介绍、宣传的信任,才接受以高达19762元的价格购买该手表。

但实际上该手表的材质为铁镍合金,系合成立方氧化锆手表,并非玫瑰金和钻石,明显与产品介绍及宣传内容不一致,某珠宝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珠宝公司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提升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购物凭证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通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为大家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上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时候,首先要结合生活常识、经验等充分了解商品,甄别宣传信息的真伪,尽量在可靠的网络平台上购物,理性消费、避免“被坑”。

其次,消费者应提升维权意识,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形成买卖关系时的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方身份信息等作为凭证,同时可先行委托鉴定,以证明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最后,在充分取证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必要时也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不超过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郑育婷、孙远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责任编辑:h001]

资讯播报

联系我们:52 78 229 @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 豫ICP备17019456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