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11月2日,15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新时期电网建设的新要求,有利于加快广州电网建设的步伐。
简化电力工程相关审批事项
根据《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电网建设注入了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
《规定》还针对电力线路占用道路建设的条文进行了修订,细化了道路挖掘修复的标准,按照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简化了道路挖掘的程序。
20kV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行办理,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建设标准予以修复。
明确电网建设征收补偿相关内容
《规定》提出,广州要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可根据广州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用地建议和每年度新增配变台区用地建议;按程序审定形成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提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要求
为消除安全隐患,《规定》明确,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供电企业应负责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进行修剪、迁移或砍伐,并与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种植方应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运行距离要求,种植方拒不配合的,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存在植物安全隐患时,各行政管理部门、区政府、供电企业和种植方应当按照按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及协议约定处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变电站应在土地出让时进行公布
《规定》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的相关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需依法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新增电力设施迁改相关要求
《规定》还明确了电力设施迁改的总体要求和高压电力设施迁改规划的规定。电力设施迁改以“依法办理、友好协商、确保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为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高压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供电企业应保障纳入迁改规划的项目建设,满足广州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电力迁改有序实施提供保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申卉、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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