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近年来,通过网上竞价方式招租,已经成为公有物业租赁的新形式。近日,广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网上竞价时误报多了一个“0”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网上竞价手滑多打了个0
2017年12月18日,被告广州市越秀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上发布《房屋出租详情》。原告钱某交纳了30396元保证金后,于2018年2月1日在报价系统中报价160009.99元,成为最高报价者,次高报价为21010元。
报价结束次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申请改正报价误操作,按真实报价确定广州执信南路某号承租人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出现失误操作,其原本报价从16009.99元变成了160009.99元,而当时报价系统中既无允许报价者修改报价的功能,也无对非合理报价监控功能,从而导致报价出现巨大偏差,特向上级领导机关和监管部门、对应运营单位申请改正这一重大误报,请被告按其本人的真实报价即16009.99元在各投标人中按价格和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合规承租方等。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不再签约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原告于2020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竞拍保证金3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交易服务费4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出租人的租赁标的发布在其网上租赁平台中,以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属要约行为。原告支付交易保证金及报价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因要约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性质类同于预约合同,预约在报价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根据报价的实际结果来看,原告所报的160009.99元远高于次高报价21010元,并非其真实意思,明显属于因小数点输入错误或多输入一个“0”而导致,而非在合理报价范围内对自己报价的恶意反悔报价,构成重大误解。
原告在报价结束次日即向被告发送关于报价操作失误的情况说明,被告也未要求原告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其平台上重新进行竞拍,可见被告并未将原告确定为承租方,因此被告要求没收原告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据不充分。但原告因自身操作失误的原因导致未能与被告签订《成交确认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虑到被告已经另行组织竞价,可以向新的承租方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但其另行组织竞拍将产生一定费用损失,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钱某应向被告广州市越秀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被告应将扣除该10000元后的交易保证金20396元返还给原告。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竞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审慎注意的义务,在报价后应承担按竞价价格订立合同等相应义务。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承租时,应该充分注意竞价风险,了解竞价规则。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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