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克扣工资,他便将代收的5万货款直接抵扣,结果...

2021-10-22 23:18:05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发工资的日子,也是还款之日……作为工薪一族,翘首期盼的莫过于发工资那天。

然而,打工仔周某在工资到账后,却发现又被莫名克扣了不少钱。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能怎么办?

巧合的是,周某正好有代收公司货款的权限。近期,他又代收了货款5万余元。周某心想,公司长期克扣工资,扣留这些货款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没把货款交还给公司,自己留下了。

结果,公司不但报警处理,还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院。

究竟周某的行为合法吗?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本案有了判决结果。

公司状告员工侵占货款

2015年7月31日,周某入职英某公司担任店长职务,有收取客户货款的权限,根据工作要求,收取货款后应及时将货款交还给英某公司,定期结算,不得私自侵占。

2020年11月起,周某将收取的客户货款占为己有,一直没有交还,2021年1月28日,周某自行离职。

英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2月6日,周某签署退款承诺书,载明其在担任店长期间,收了客户货款52200元未交还英某公司,其承诺于2021年2月9日中午12:00前交还。后周某交还了5200元,现仍有47000元货款没有交还。

英某公司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拒不返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应当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所得货款47000元,并赔偿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遂告上法院。

员工辩称货款是用来抵扣克扣的工资

周某抗辩称,确实没有把货款47000元返还给公司,但公司长期克扣工资,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又不安排调休,更别说年休假了,"我是迫不得已扣留货款,这完全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手段。"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周某作为英某公司的员工,由其代收的货款属于英某公司,其应当及时交还给英某公司。现周某仍占有英某公司货款47000元拒不交还,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周某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周某如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有克扣工资,不安排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将属于英某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其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英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该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原物及孳息范围,且双方未对上述费用的承担进行书面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返还英某公司货款47000元,驳回英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经办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因职责原因,为用人单位代收货款,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交回用人单位,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义务如数上交,除非经过用人单位同意认可,否则无法直接抵扣。

用人单位如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通过多种合法的途径维权,但万万不可通过私自侵占公司货款的方式维权,“迫不得已扣留货款”是错误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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