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广州一男子月收入超过3万元,还担任过广州某企业的中层领导,事业上干得风生水起,但对年迈的父母却不闻不问,就连母亲离世时和追悼会也没有到场。年届八旬的老父亲一气之下将不孝儿告上法院,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来探视他一次。记者了解到,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获得支持。
今年80岁的梁大爷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梁某自外出就学后就与家庭联系甚少,平时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电话联系,更不会给老人生活费。
梁大爷说,自己与妻子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先后因中风引发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和专人护理。生病后,一直由女儿承担全部费用。2019年10月,梁大爷的妻子病重,女儿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爷,并聘请保姆照顾。
“尽管儿子对我们感情冷淡,我们夫妻二人仍出资给儿子在芳村购置房屋,并为儿子找到稳定的工作。但儿子对我们的养育无一丝感恩之心,对父母不仅不闻不问、没有帮扶照顾,甚至在其母亲病危之际也找借口不到医院探望,离世时和追悼会也没有到场。”
梁大爷说,儿子曾是广州一家企业的中层人员,月收入超过3万元,其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赡养费并判决儿子每月探视他一次。
法庭上,梁大爷儿子梁某承认对家人的照顾不够,不够孝顺,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判决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爷给付赡养费4000元,直至梁大爷去世。
此外,梁某还被判决向梁大爷给付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自费部分2.3万余元,并每月看望梁大爷一次。
依据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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