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公布了《石家庄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石家庄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这2个目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列出163项保留证明事项和3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标志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该市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共包含12个领域163项证明事项,其中,涉及公安领域30项、交通运输领域8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17项、文化旅游领域2项、市场监管领域16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6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3项、卫生健康领域22项、民政领域21项、司法行政领域8项、教育领域6项及其它领域24项。
该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石家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
《石家庄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34项证明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行政事项时,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其中,涉及公安领域1项、交通运输领域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8项、文化旅游领域1项、市场监管领域4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1项、卫生健康领域1项、民政领域1项、司法行政领域3项、教育领域1项及其它领域7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原办理方式,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另一种是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只需要签署一份表示符合相关条件的承诺书。如果申请人愿意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只需签署一份承诺书,表示符合办理这件事要求的条件,并愿意为自己所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如果申请人不愿以承诺方式办理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可以自主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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