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剔除就业歧视内容 共建公平就业环境

2021-09-23 13:26:54    来源:法治日报    

“你谈过几次恋爱?”

“每次持续时间有多长?”

“每次恋爱分手原因是什么?”

前不久,来自河北邯郸的宋先生在应聘某公司人事岗位时,竟被要求详细说明自己的恋爱经历和持续时间。对于如此奇葩的要求,公司的说辞是为了考察应聘者的“情商”。

恋爱经历、父母兴趣爱好、星座、婚育计划……记者发现,近年来,不少与求职内容无关的问题被写进一些企业的招聘要求中。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这些奇葩招聘背后反映的是就业歧视。现实的职场招聘中,性别、年龄、地域甚至口音等各类歧视无处不在。

招聘信息弄虚作假

职位要求无奇不有

最近,租住在北京昌平某小区的张凯(化名)应聘一家公司的网络工程师,该职位描述是设备维护和网络维护。结果面试时,张凯发现该公司想招聘的其实是软件开发人员。

“既然要会软件开发的,为什么不在招聘页面说清楚?”张凯埋怨道。

如今虚假招聘越来越多,除了招聘岗位“挂羊头卖狗肉”,薪资待遇也经常“表里不一”。

湖北武汉一家美妆App校招运营岗,招聘信息中明确注明薪资为每月4000元至8000元,刚从武汉某大学毕业的郭美婷(化名)在面试时表明自己期望的薪资是6000元,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随后却以“你的目标薪资和我们的预期差距太大”为由,拒绝通过其面试。

在“就业难”一定程度存在的社会现状下,求职者不仅容易陷入虚假招聘的骗局,还会遭遇招聘公司对一些岗位设置的无厘头的特殊要求,从而失去很多本该享有的就业机会。

如招聘行政专员、人事专员,有的企业要求应聘者满足肩宽38cm,胸围86cm,腰围在68cm至70cm之间的精准三围要求;招聘驾驶员,有的企业要求属相必须为羊、鼠、龙、虎,并标注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勿扰;更有企业招聘时要求星座为摩羯座、水瓶座、处女座、双鱼座、白羊座的人优先。

“劳动权受宪法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奇葩的招聘要求明显侵犯了就业者的劳动权,还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补充说:“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这些奇葩招聘还侵犯了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

个人隐私穷追不舍

美其名曰防止谎报

“有没有男朋友?”

“如果发生办公室恋情,你走还是男方走?”

“你妈和你爸在不同的省份是如何认识的?”

……

这是天津市民姚敏(化名)在面试时被问到的问题,面试官对她的家庭背景不断刨根问底,全程没有问一个与专业相关的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如今不少公司都会在面试时提问大量涉及应聘者隐私的问题,甚至还会追问细节。面试官不仅对应聘者个人的恋情、婚育计划、交友、生辰八字、星座和是否养宠物等信息感兴趣,而且对应聘者家庭成员的兴趣爱好、工作经历等也有好奇心。

一些公司还会在面试结果未定之前,就要求面试者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和身份证号码,给出的理由是“防止谎报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郑宁分析,面试官面试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应聘者与岗位的匹配度,考查员工的稳定性。“但这些信息已经涉及个人隐私,与岗位完全无关。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应聘者的人格尊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郑宁说。

王艳辉认为,这种不断试探隐私的面试属于浪费时间。“面试官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完成面试指标,走个过场,并非真想招聘新员工。当然也有可能是为了完成某些调查问卷而采取如此荒诞的方式。”

就业歧视或明或暗

执法效力有待提升

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性别和年龄往往会给就业者造成更大的求职阻力。

贺军(化名)今年35岁,他认为自己社会经验丰富、为人处世周到、专业知识过硬,正是最好的年纪,结果没想到面试官却认为他“年龄大不适合团队融合”,这令贺军感到愤怒且失落。

而应届毕业生张泉(化名)在面试某单位时却遭遇了赤裸裸的性别歧视。一开始面试官就直接说:“你是女的,我们就不太会考虑了。”而和张泉相同专业但成绩一般甚至有挂科经历的男生已经早早和该单位签了约。

同样,来自江西南昌的刘梅在一家国企面试时,按照流程,面试官应该根据面试者90秒的自我介绍和个人简历进行提问。然而实际情况却是,面试官不停盘问她“有没有男朋友,在一起多久了,感情好不好,男朋友干嘛的,以后家庭和工作有冲突怎么办?”事后她很气愤地吐槽:“就差直接问,会不会一入职就结婚生孩子了。”

王艳辉认为,这是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和不尊重,招聘公司应当依法招聘。“劳动法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应当受到保护并且给予平等对待,同时一些法规还对女性工作者在工作强度、身体条件、产假等方面给予特别法律优待。”

郑宁说:“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都是违反宪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

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但目前女性遭受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仍比较普遍,说明执法效力有待提升。”郑宁说。

及时剔除歧视内容

共建公平就业环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消息,2021年高校毕业生有909万人,全国需要安排就业的城镇新增长劳动力在1500万人左右。在就业形势愈发严峻的当下,就业公平应如何保障?

郑宁认为,我国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权虽然有一些规定,但还比较原则化,今后各主体应努力共建公平的就业环境。“立法部门应通过立法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督;企业应当增强社会责任,切实贯彻就业公平;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就业平等的氛围;政府应对推行平等就业的企业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王艳辉建议:“招聘公司应当对招聘信息进行审核,剔除那些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另外,劳动部门应及时处理应聘者的举报投诉,对不合格的招聘公司进行严厉打击。”

对于求职者个人而言,王艳辉提醒:“尽量选择口碑比较好、知名度比较大的公司,可以在企业信用平台上提前搜索一下该企业相关的信息以及风评。同时,在接到HR的面试邀请时,求职者可以询问对方一些必要的问题,为自己的选择提供一些参考信息。”

郑宁也表示:“对于没有门槛的、高薪或薪酬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宣传语,应聘者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诈骗。此外,应聘者还要谨慎提供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身份证照片,确实需要时可以在照片上注明表示用途的文字。”

“面试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觉得面试时人格尊严不被尊重、企业文化存在问题,可以果断放弃。”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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