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正对外征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草案建议稿)》意见,草案建议稿专门制定“互联网专条”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形。此外,针对交易量、点击量、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拟明确规定为商业误导。
专门制定“互联网专条”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介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1996年4月5日审议通过,至今已经25年。“实施办法”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有必要对该地方法规作较大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的建议稿回应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反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挑战,对互联网环境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新制度作出规定。比如,专门制定“互联网专条”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形,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或者无正当理由实施拦截、关闭、限制、修改、卸载等干扰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无法获取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恶意获取、展示、应用、破坏其他经营者电子信息数据库或者其他经营性劳动成果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商业贿赂条款的“财物”范畴
此外,建议稿还对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呈现出来的典型性,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在混淆、淡化和攀附条款中,明确规定商业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应用软件名称、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网络店铺名称和账号名称或者图标等网络标识。这些网络标识也受到了保护。该条款还对“虚构人物和拟人化角色”形象标识以及道具外观进行保护。
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物”的范畴。
在商业误导条款中,将针对交易量、点击量、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明确规定为误导。
在商业诋毁中,禁止以风险警示、举报投诉、组织虚假评价等方式进行商业诋毁。
拟明确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四种情形
建议稿还规定了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的四种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四)以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内容进行违反善良风俗的有奖竞猜和销售。
此外,拟规定经营者为了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等商业目的,提供物品、金钱、现金抵扣券、优惠券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视为有奖销售,同样不得存在前述四种情形。
建议稿还拟规定消费者作为不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不同案件中的诉权类型。其中按照集体诉讼的规定,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诉权。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省消费者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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