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收养家庭和被收养者建立“亲子关系”,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据悉,收养评估指标测评涉及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9个方面共计27条,满分100分。在收养融合期间,只要不出现6种禁止性情形的,均可认定为融合成功。
“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将收养评估细化为收养能力指标测评和融合情况鉴定两个方面。先对意向收养家庭和未成年人进行指标测评打分,得分75分为合格;测评合格后,再进行收养家庭融合,从而避免在不深入了解收养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仓促将被收养人交于收养家庭可能造成的意外情况。”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负责人说。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收养评估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维护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做到减证便民服务。在提交资料环节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同时,积极发挥诚信承诺契约作用,在诸多不方便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让收养申请人进行个人声明。
另外,我省建立收养评估互认机制,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期内收养评估报告(合格档次以上)在河南省区域内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再重复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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