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提到: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人怀孕后临时挂靠单位,骗取生育津贴,《办法(修订草案)》参考北京、山西等地规定,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接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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