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期货法》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4月26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资本市场法治化又一里程碑
市场参与者少,行业战略地位突出,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特点。期货市场与实体经济联系密切,其中商品期货更是直接与粮食、能源、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密切相关。
经过30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价值功能不断增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共70个期货品种和22个期权品种,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加大,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内外联动、全球共振的特点更加明显。在目前“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需求更加迫切。
然而,我国期货市场虽然有了一套行业法规制度体系,但一直缺一部市场“基本法”。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信用为本,规则导向的市场。《期货法》的制定将有效解决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顶层性、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有利于为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将解决境内外投资者对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规体系的顾虑,为提升市场的定价和辐射能力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为境内外投资者保护提供全面的制度框架。
可以说,《期货法》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又一里程碑。
有序监管预留发展空间
监管是市场安全和信心的保障。《期货法》历经多年磨砺,目前提交“一读”的草案已经多轮研究讨论。专家表示,期盼《期货法》既确保有序监管,又为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处理好市场与监管、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期货法》是一部统一规范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前些年,一些交易场所引入了期货交易机制,但规避了对期货监管机构的规范,产生了一系列需治理整顿的问题。同时,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但相关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监管多头与监管空白并存。
专家建议,将符合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内或场外衍生品交易本质属性的业务统一纳入《期货法》适用范畴,实现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可由国务院授权部门监管。在立法规范层面,以场内市场为重点,着重保障场内市场的稳健、规范运行;同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机制、结算制度等方面进行原则性规定,既保证场外市场在有序监管下开展,又为场外市场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期货法》还是一部支持发展、鼓励创新的发展法。针对期市当前存在的问题,《期货法》一方面要“定规矩”,为各类实体经济企业进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拓宽法律渠道,提供法律工具;另一方面要在有效隔离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优化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提升期市连接实体经济与衍生品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期货法》更是一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杠杆高、风险大、市场投机性强,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在《期货法》立法中确立全面的投资者保护体系,通过明确投资者分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系统构建投资者保护框架,全面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支持期货市场双向开放
基于商品“一价定律”原理,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天然具备国际化属性。在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承载大宗商品定价影响力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战略价值更加突出。专家建议,《期货法》在期货及衍生品“引进来”“走出去”方面应进行相应法规建设。
一方面,要确立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模式”,为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预留空间,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结算体系与国际接轨,消除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期货及市场顾虑。
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切实维护跨境投资权益,疏通境内期货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的“通道”,拓展我国期货市场的辐射力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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