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独生女去银行提取父亲生前存款10万余元,却被银行以无法判断其唯一继承人身份拒绝,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将存款支付给原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此类诉讼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律师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最近两年相关部门已为小额存款继承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对于金额较大财产的继承,律师也提出了建议。
提取父母遗留存款被拒,女孩无奈起诉
(资料图)
孙斌和妻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孙玲。妻子在20多年前就已病故,2020年,孙斌在银行开设了一张活期存折,并陆续存入10万余元。2021年孙斌去世,孙玲成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但当她要求银行向其支付父亲孙斌名下的存款本息时,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孙玲以存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支付孙斌名下的存款。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银行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储户去世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款项支取或销户,而孙玲没有相关文书依据,更无法判断其继承人身份。银行表示,依据储蓄管理规定,自己是按照规定要求孙玲提供相关文书,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则可以协助孙玲办理取款。
法院:确认唯一继承人身份,判决银行支付
“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该案法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终止,应视合同性质和继承人意愿,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该案中,孙斌生前在银行方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孙斌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财产性权利由孙斌的继承人享有。孙斌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最终,法院确认了原告孙玲的唯一继承人身份,判决被告银行将孙斌名下的存款支付给孙玲,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特殊案例:无法找到解除关系的养子,引发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像这样存款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死者存款,从而引发的诉讼在全国多地都有发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较为特殊的此类案件。
90多岁的王某和妻子于某结婚后曾收养一子,后又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于某去世前在银行存有一笔30万元的存款。妻子去世后,王某委托亲属去取这笔钱,但因连续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死,无法取出这笔存款。因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王某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妻子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利息属自己继承并所有。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曾去过公证处,但因为涉及收养关系,又找不到养子到公证现场,公证处不能认定收养关系解除协议的真实性,他只能起诉至法院对协议进行认定。当拿着该判决去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又提出需要相关材料原件,但原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补办起来很麻烦。王某为了这30万元折腾了两年多,不得已再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于某的30万存款中有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另一半按照法定继承决定归属,由于收养关系此前已解除,因此这部分也应由王某继承。最终,法院确认30万元存款及利息全部归王某所有。
>>律师说法
小额存款已有“绿色通道”,大额遗产建议这样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这对于防止部分继承人隐瞒其他继承人获取全部存款起到了作用。但这样的程序也让继承人,特别是小额存款的继承人感觉承担了过多的成本和负担。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其实最近两年,相关部门已经为小额存款的继承人开通了“绿色通道”。2021年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限额。
《通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的“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简化为“银行审核+个人承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当事人公证或诉讼费用的支出。
冯斐表示,对于金额较大的财产,还是建议老人在生前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通过遗嘱公正方式进行分配。对于办有银行卡的存款,则可以在订立遗嘱的同时将密码告知值得信赖的继承人,免去身后亲人获取遗产程序上的麻烦。(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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