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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电视剧热播时,往往会带火与剧中有关的穿搭、首饰、玩偶等,一些商业“嗅觉”灵敏的电商卖家会将电视剧截图放到自己的商品页面中用于介绍同款商品,但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构成侵权。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热播剧《陈情令》的侵权纠纷案件。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陈情令》的著作权,该剧2019年6月在腾讯视频首播,总播放量超52亿,官博粉丝数播出期涨粉364万,博文30天阅读量突破20亿。该公司亦在网店“陈情令旗舰店”销售《陈情令》周边产品。新湃传媒公司经调查发现,某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网店内的一款发饰商品名称中使用“陈情令”字样,商品详情页面使用《陈情令》电视剧的截图。该公司对上述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
新湃传媒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陈情令》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而电视剧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被告商贸公司尽管只在其网店商品详情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的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视剧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电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图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同时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标注“陈情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调解,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法官提醒,还应当注意的是,电视剧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影视剧名称,有些商家会未经许可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电视剧或电视剧名称字样,企图借助电视剧的热度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增加商品搜索量。该行为也是一种“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又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此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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