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代为追偿汽车厂商为何无果? 每日速读

2023-07-06 12:41:48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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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经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纠纷源头治理,7月5日,南通崇川法院召开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三年保险纠纷的相关审理情况,以及三年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崇川区保险纠纷处于高速增长态势。其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占比始终保持在30%以上;大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及占比增长显著,自2021年起占比超过50%;大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明显低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呈逐年下降趋势。

白皮书显示,近三年,保险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投保方式向“线上”转变、保险产品多元发展、保证保险纠纷增幅较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涉车险纠纷化解难度加大、人身保险出现“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等六大特点。

针对保险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崇川法院通过打造专业团队、延伸审判职能、前移解纷端口、释放共建效能等手段,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接下来,该院将打通保险消费者反映问题、权利救济的双向渠道,定制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的专属普法服务等,为构建和谐稳定的保险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当天,还发布了三年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据了解,王某购买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客车一辆,并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内,该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起火,产生维修费105616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案涉车辆起火与仪表台左侧内部靠近中央扶手位置发生电气故障有关。经协商,保险公司与王某就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达成协议,并在赔付保险金105616元后,取得王某的追偿权,以案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由,要求某汽车公司赔偿105616元。诉讼过程中,某汽车公司提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车辆现场照片三张,认为案涉车辆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存在质量问题,起火原因不排除系车辆的室内仪表处安装行车记录仪并加装导线,以及在起火前发生过碰撞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某汽车公司主张损失赔偿,需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唯一原因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保险公司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认为难以推定火灾系车辆质量问题所致,该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不予支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有法律虽对保险人基于产品责任侵权代位求偿的举证责任分配未有明确规定,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理赔经验,不同于产品购买者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其与汽车生产者的举证能力相当,应当就产品存在的缺陷、损害的发生及存在的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当及时掌握第一手事故资料,妥善保管涉事车辆,精准把握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点,在纠纷发生前最大程度的预防举证不能的风险。

通讯员 陶心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亚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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