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场抓获妻子与“情夫”在酒店偷情,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收取了对方2.5万余元补偿。“情夫”向警方报案后,他被控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路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直坚持申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路某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向“第三者”索要经济赔偿?法院在审理敲诈勒索罪案件时会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对于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场抓获妻子酒店偷情,收取情夫2万多元惹官司
6月28日,该案被告人路某的父亲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最近他们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收到决定后我们觉得比较欣慰,现在还没有收到开庭日期的通知”,路某父亲表示,目前已委托好律师代理该再审案件。
山东高院二审裁定书
据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此前以犯敲诈勒索罪对路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3月28日上午,在淄博某酒店,路某发现妻子与刘某通奸,遂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用拳头对刘某进行殴打,并进行言语威胁,刘某提出予以补偿。路某索要6万元,刘某认为索要太多,后路某改要3万元。刘某遂通过电话向朋友借款,期间,路某对刘某说:“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最终,刘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路某转款25000元,路某临走时取走了刘某放在桌子上的200元。
二审裁定书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部分显示,路某还说了“你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过来把你弄山上活埋了”“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孩子马上就变成单亲了,我给你说个数,给我60000元,我回去跟她离婚”等话语。
2021年4月,刘某在天津向当地110报警,接着通过电话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报警,并于20天后返回淄博后到马尚派出所报案。2021年5月,路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路某已退赔刘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淄博中院二审认为,路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且路某已经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22年3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高院:部分事实不清,决定进行再审
路某曾向淄博中院提出再审申诉,但被驳回。此后,路某及其父亲以“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其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诉。
2023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对于刘某是否自愿赔偿,及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淄博中院认为,虽然刘某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路某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路某索要钱财超出了刘某自愿补偿的范围。刘某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路某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该案刑事申诉状中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之一为,法院把路某进入捉奸现场后的言行都定性为犯罪威胁行为,并提出路某当时的行为动机是单纯泄愤。
路某的辩护人、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二审过程中为路某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路某进入酒店房间后殴打妻子的情夫是当时的愤怒之举,之后用手机拍摄视频、照片则是为了方便后续在离婚官司中当作证据使用,并表示在事发后路某已起诉离婚,并将当时拍摄的视频、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于补偿,刘凯表示,路某接受的原因是他认为这是对孩子今后面对单亲家庭的补偿。
律师:法律未规定可向“第三者”索取精神损害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山东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后,一些网友对于像该案中这样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看到,该案二审裁定书中表示,“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夫妻被出轨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法院判决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有重大过错的出轨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则进一步规定,该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法律并未规定被出轨一方可以向配偶之外的人员,如插足他人婚姻的不道德的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对方是自愿主动提出赔偿,收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法院在审理敲诈勒索罪案件时,会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呢?徐旭东表示,敲诈勒索罪从犯罪构成来看,其客观方面重在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常见的行为包括泄漏隐私、告发过错、人身威胁等。如果并未采取这些手段,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采取协商等方法,令相对人自愿补偿一定的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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