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头条: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被罚款5万元,状告市场监管部门败诉

2023-06-28 18:43:06    来源:扬子晚报    

售楼处违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收集对比客户人脸信息被罚款5万元,房产公司竟状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该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6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涉及处罚售楼处人脸识别设备的案件入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他入选案件还涉及责令支付农民工被欠工资、学校教育惩戒学生等社会关注问题。


(资料图)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2019年,太仓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当地市场监管局在售楼处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该房产公司认可不强制要求客户签订知情同意书,一般都是成交客户才签订。除上述11份同意书外,房产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房产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脸识别设备。

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0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并无不当。

常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介绍,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系个人信息。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此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总包公司被责令支付农民工被欠工资,状告人社局败诉

2020年11月,刘某某向人社部门反映被公司拖欠工资,当地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存在多名农民工欠薪情况,遂予以立案。该公司在调查中称该其下设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2021年4月,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刘某某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余万元。

该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等人均为农民工身份,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付出劳动,理应及时获得足额报酬。区人社局就刘某某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情况予以立案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施行,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延续至该条例施行之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未予履行,故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障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能够早日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切实维护农民工取得工资报酬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具有示范和教育意义。

老师合理惩戒学生,家长起诉警方“不作为”被驳回

杨某某在校期间因排队等事宜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其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先后对其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

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教育惩戒行为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的,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学校和教师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于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关键词:
[责任编辑:h001]

资讯播报

联系我们:435 226 40 @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 京ICP备2022022245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