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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合成大麻素“干花”等外形隐蔽的新型毒品,通过阅后即焚软件进行交易联络。两名犯罪分子分别贩卖毒品十余次,获利一万余元。被捕后他们还狡辩称,对“干花”内含有毒品成分并不知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二人有合谋走私、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干花”的犯罪行为,另一人则涉嫌洗钱罪。经法院审理,三人分别被判刑。
2021年7月,被告人王大林经人介绍通过网络结识台湾省制毒人员“势在哈啰”(另案处理),从后者处多次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的植物粉末(以下简称“干花”)用于吸食。后王大林与被告人钱金鹏通谋,在明知“干花”系来源于台湾省的情况下,分别在在百度贴吧、闲鱼APP等平台发布销售大麻制品广告以吸引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蝙蝠等通讯工具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后,以“上头烟”、“干花”为名向吸毒人员兜售毒品,并通过快递寄送毒品。其中,被告人王大林走私、贩卖“干花”18次,共计104.93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钱金鹏走私、贩卖“干花”13次,共计48.10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21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间,被告人孙洪明明知“势在哈啰”在台湾省向大陆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以收取毒资计人民币7400元,并折算成新台币交付。
王大林、钱金鹏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捕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均对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提出辩解,称对其贩卖的“干花”内含有毒品成分并不明知,不了解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管控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二人有合谋走私、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干花”的犯罪行为,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梳理王大林涉毒资金链时发现,案外第三人吴某某的支付账户与台湾省人员孙洪明的转账记录、毒资流转高度伴随,且比例固定达90%,而“干花”亦来自于台湾省,孙洪明有涉嫌洗钱犯罪的高度嫌疑。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对孙洪明涉嫌洗钱一案立案侦查,并与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案一并起诉。
2022年9月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采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认定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大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金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孙洪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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