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任某在长江南京段江北新区绿水湾水域,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发现后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规劝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作案工具电捕鱼设备1套、塑胶裤1套及鲢鱼、黑鱼等各类渔获物11.23千克。被告人任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他并没有反思悔改。
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任某又于2023年1月6日在长江南京段江北新区绿水湾水域放置一条双重刺网捕捞水产品。次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召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被告人胡某某又邀请被告人苏某,共同到长江捕捞水产品。四被告人驾车赶到绿水湾湿地公园龙王庙处,更换由被告人任某准备的塑胶裤后蹚水绕过围栏,行至前述放置双重刺网的长江水域处,被告人任某使用事前准备的电捕鱼工具进行捕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苏某帮助搬鱼,凌晨2时捕捞结束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作案工具电捕器2套、塑胶裤4套、刺网1条及鲢鱼、鳜鱼、黑鱼等各类渔获物91.4千克。2023年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任某、苏某逃离现场后又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认定,案涉电捕鱼工具、双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作案水域属于禁渔区。经评估,上述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修复费为90314.4元。目前,玄武法院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年,并承担90314.4元渔业资源修复费及5850元专家评估费用;另三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热门
联系我们:435 226 40 @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 京ICP备2022022245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