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游客被雷击伤旅行社和景区要赔吗?律师:责任划分考量这些因素……

2023-06-01 21:31:24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一则浙江游客跟随旅行社前往安徽宣城爬山,多人被雷击伤的消息引发关注。对于被雷击伤这样的“意外事件”,旅行社和景区是否应对游客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多地法院此前已审理过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雷击本身的确是概率极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电天气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因此旅行社或景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综合多项因素考量。


(资料图片)

杭州游客跟团前往安徽登山,遭遇雷击多人受伤

5月28日,一批从浙江杭州前往安徽宣城铁匠山的游客在爬山过程中遭遇雷击。游客反映有多人受伤,其中三名伤情较重的游客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

据潮新闻报道,其中一名伤者称,她报名了旅行社的该徒步项目,当天出发前特地看了天气预报,当时只显示有小雨,真正开始爬山的时候天气也是晴朗的。没想到在爬山中途开始的小雨,后面雨越来越大,在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已经是雷暴雨的状态了。下午一点多,就在距离山顶还有一两公里的位置,她行至一片茂密的树林下,突然感觉身体失去知觉,随即倒地。几分钟后,她在同伴的搀扶下才能勉强起身。

据报道,三名入院治疗的伤者身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电灼伤和心肌损伤,同时都出现心肌损伤、横纹肌溶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消息传出后,引发了不少网友讨论。在该事件中,组织徒步登山的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几名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网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张家界曾发生类似事件,旅行社被判赔偿6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事发时,叶某等东莞某小学的20名教师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合同,前往张家界等地旅游。到张家界景区游玩当天出发时,已经是大雾天气,而游玩至中午时天空已有快下雨的迹象。到达景点山顶后,叶某逐渐落后并最终掉队,而此时下起了暴雨,他在途经一座桥时感觉触电,从桥上几个台阶处摔倒,因头部先着地而受伤。

经诊断,叶某受到颅脑损伤、胸外伤等多处伤害,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8万余元。在此期间,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经鉴定,其精神方面评定为八级伤残;颅骨缺损仍遗留有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构成十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叶某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医疗费14.8万余元,以及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天气不稳定,被告旅行社在组织此次张家界景区的旅游前无证据证实已掌握出行期间的天气状况,并告知团友雷雨天气旅游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完全尽到旅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当日张家界旅游景区对游客正常开放,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日天气状况不适宜人员进行户外活动的情况下,让被告取消当天的旅游行程显然过于严苛。而原告叶某的受伤地点在游览景点的正常通行线路上,并非旅游危险区。

综合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原告遭遇事故的原因、原告遭受的损失及被告违反安全保障附随义务的情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旅行社就叶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叶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该被告旅行社向原告叶某支付赔偿金共6万余元。

自发去景区玩被雷击伤,管理方被判承担20%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起诉旅行社,一些案例中非团队游客在遭遇雷击时,则将景区管理方作为索赔对象。

2018年7月,唐某和丈夫、孩子及朋友一起前往由当地县林场经营的浙江某森林公园景区旅游,遇雷雨天气。在景区内的半山亭避雨时,唐某被雷击伤,前后住院治疗共180多天。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具有一定程度的医疗依赖,建议每月3000元左右。

唐某以安全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县林场和旅游开发公司起诉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县林场作为景区的管理经营者有义务关注景区的天气情况,在当天天气预报有强雷电、强降水情况下应根据天气的实际情况作出警示、疏散、停止营业等相应保护措施;原告作为游客亦应作出必要的应对,避免置身于危险之中。

苍南法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80%、被告县林场承担20%的责任。扣除被告此前已支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县林场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结合被告县林场在当日雷雨天气情况下未尽到雷击危险警示义务,未及时进行人员疏散规避,违反了审慎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况,因此确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

>>律师说法

雷电天气并非完全不可预测,责任划分考量这些因素

对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两者的义务权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明,两者之间建立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游客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若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

作为专门组织旅游活动的旅行社,理应对其自身组织的旅游线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全面的评估,亦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事先警示、事中防范、事后救治的措施。

而对于遭遇雷击受伤这一特殊情况,旅行社或景区对于游客伤亡造成的损失究竟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法院会如何判断呢?

“雷击本身的确是概率极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电天气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因此,旅行社或景区应承担多少责任,要综合多项因素考量。对于旅行社,主要考量在其提供旅游服务中,是否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及变化,并通知旅客或调整行程;发现天气变化后,是否及时合理组织疏散游客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承担部分责任,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及时通知游客天气状况,是否及时疏散游客,是否设置雷电警示标志,是否安装防雷设施等。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受到关注,对于游客被雷击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险是否会赔付呢?

南京某旅行社门店负责人王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国家要求,旅行社需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但该保险承保的是旅行社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将包括地震、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列入不负责赔偿的事项。实践中,多数旅行帮助或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该险种的承保范围包括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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