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日奔波在路上的骑手来说,投保“骑手险”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偏偏有人在“骑手险”上动起了“小心思”。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钱某、陈某等人保险诈骗案,多名被告人被判刑。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等人为骗取“骑手险”理赔款,与被告人陈某等人召集相关人员(均另案处理),多次采取摆拍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照片、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手段,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中,被告人陈某利用负责“骑手险”理赔受理和程序流转的工作之便,为钱某实施保险诈骗提供帮助,在犯罪得逞后,共同分配犯罪所得。在此期间,钱某等人组织和参与实施保险诈骗作案51起,涉及犯罪金额50余万元。
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钱某系初犯且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保险公司将本属于自己的业务交给钱某(系外包人员)处理本身就是错误的,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保险公司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陈某等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均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钱某提出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外卖骑手作为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诈骗主体资格,钱某伙同骑手,通过虚构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系共同犯罪,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被告人钱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保险公司有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且即使被害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不足之处,也不是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
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陈某等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案款项中退赔被害单位22万余元,余下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保险公司对“骑手险”在审核、理赔环节存在的漏洞,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屡屡得逞,骗取金额达数十万元,一方面反映出被告人心存侥幸、法律观念淡薄,另外一方面也暴露出被害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警示保险公司在外包人员管理、监督和保险理赔审核等工作环节方面要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让“骑手险”真正成为骑手权益的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李菲 王强 余敏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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