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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案例入选。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于2021年底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批次案件是南京法院受理的首批涉及新三板退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多名中小投资者权益,且面临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
为促进各方矛盾化解,优化案件审理效果,2022年初主办法官从特邀调解组织名录中选取和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意见并参与调解。期间,主办法官与该中心及纠纷各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虽然最终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形成了共识。主办法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无争议事实书面确认函”的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将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亦无需再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据介绍,该批次案件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对于证券期货纠纷,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南京中院积极探索与构建“类案专调”模式,出台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制定了《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程序指引》,打造“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等三把“金钥匙”,健全完善对证券群体性纠纷委派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整合与流程衔接,将司法确认程序嵌入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整体架构中,构建了多层次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格局。
目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已成为南京法院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常态、高效化解方式。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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