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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来到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敲响了溧水法院2023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理“第一槌”。
姚某在诉状中称,他于2014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冷库搬运工作。2022年11月,因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姚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姚某觉得公司理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其10月份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公司亦未支付,姚某多次索要均遭到拒绝。2022年12月,姚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其证据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于是,姚某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劳动者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都属于此类。但本案系没有前述情形劳动者离职的案件,按照劳动者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双方听完法官的说理后,都表示接受,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据介绍,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是溧水法院全面主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一环,旨在加强劳动争议调裁诉衔接,具有效率高、周期短等优势。近年来,该院主动融入区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订单式普法及司法服务,派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上门调解,将法庭“搬到”法院外,并通过以法释理,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起区域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通讯员 溧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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