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如果在学校课间嬉戏打闹造成其他同学受伤,学校是否必然承担责任,家长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3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赔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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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推门玩耍,小学生受伤引发官司
陈某和全某是南京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在2019年4月的一次课间,陈某和其他多名同学在相互间推门玩耍。临近上课时,在教室外玩耍的全某在未听到门内同学说不玩的情况下加入玩耍并推门,导致正试图从门内出来的陈某右手臂被挤压受伤。
事发时,没有老师在场,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肱骨、尺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的家长以陈某的名义将全某及其家长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就全某调皮爱动的性格与家长多次沟通,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全某在未了解情况之时直接加入推门游戏,将陈某挤压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陈某没有预见到自身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全某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全某以学校也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家长承担80%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证明陈某的人身损害系由全某的行为造成,全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推门游戏,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全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黄霞表示,本案中,全某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疏忽过错导致陈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黄霞提醒,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永远是第一位的,学校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而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让孩子时刻谨记安全在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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